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甲○○被告丙○○右被告因本院94年度交易字第34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3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耀鑌
法官林孟皇法官蕭清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9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