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緝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緝字第21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朱瑞娟
法官鍾素鳳法官吳佳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
書記官潘文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