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452號原告甲0000000
So法定代理人NigelGri訴訟代理人 黃智絹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個月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公司在國外之合法設立登記資料(若主張為非法人團體,提出合於非法人團體要件之相關資料)、訴狀所載法定代理人有代表權限之憑證,及原告律師受合法委任之相關經認證資料。
二、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被告乙○○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
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