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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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7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續字第4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丁○○在臺北市立士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設臺北市○○區○○路○○○號,下稱士林高商)任教,教授數學及自然科學二科,明知東岱專業圖書有限公司出版之「高職數學歷屆試題解析(精華版)」(下稱東岱數學)著作物,係由甲○○(筆名 吳帆 )、丙○○(筆名陳權)、乙○○(筆名 陳君 )等三人挑選自民國八十三學年起包括各工科、商科與北中南各區夜二專的歷屆試題約一千多個題目,再依數學教授主題分為五篇整理,且亦將每篇中各小單元之題目再予以編排適合之目錄,並於每章節之後附上對於試題之解答,為具有創作性之編輯著作,未經甲○○、丙○○及乙○○之同意或授權不得重製;丁○○竟於八十九年間,基於意圖銷售而重製著作物之犯意,未經甲○○等三人之同意或授權,擅自非法重製前開著作之大部分內容(如附表所示),更無標明出處,另行編印成「數學(全)」一書,不僅作為其在士林高商授課之講義,更於八十九年十一、十二月間,以每本新台幣(下同)二百元之定價,大量販售予其授課之士林高商夜校學生,以此方式侵害甲○○、丙○○及乙○○等三人之著作財產權。嗣於九十一年八、九月間,由丁○○之學生 楊琇晴 持「數學(全)」一書向育千補習班之日間部教學組組長 鄭仙玠 發問問題,鄭仙玠覺得可疑,經提示該書予 葉青雲 後,葉青雲方告知甲○○,始知上情。因認被告丁○○所為,涉犯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之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丙○○、乙○○告訴被告丁○○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之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罪嫌,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三人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附卷可參,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雅芬
法官黎惠萍法官吳定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
書記官宋德華中華民國9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