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3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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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393號原告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敏雄 被告榮美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慶忠 被告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9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9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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