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214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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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2147號
法定代理人  陳世崇
訴訟代理人  蔡萁華
被   告  李冠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肆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由被告
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係臺中市○區○○路3段388之5號房屋之所有
權人,即慶吉商業大樓之區分所有權人,被告依民法第822
條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有繳交公共基金之義務。惟被
告自民國98年1月起至100年2月14日止,尚有管理費7,421元
未繳納等情,已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存證信函及回執、
台中市南區區公所報備核准函及報備證明書、建物登記謄本
、異動清冊及索引、住戶規約、管理費收費明細及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紀錄等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本院審
酌原告提出之證據,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三、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
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
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
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有明文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7,42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即100年10月2日(100年9月21日寄存送達)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本件適用
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於訴
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並諭知
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四、一造辯論、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385條第1項、第78條、第436條
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徐右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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