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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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22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徐原本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翠玲
法官楊數盈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書記官蔡玉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