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22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徐原本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起訴,業經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再行協商之處,爰命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書記官蔡玉嬌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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