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8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8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82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減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所宣示之裁定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4821號裁定正本中法官「張國棟」部分,應更正為「王國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若於裁定此情形,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裁定正本中法官「張國棟」部分與該裁定原本所載法官「王國棟」不符,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王國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