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593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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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59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59313號聲請人皇城廣告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正本。
二、利息起算日期。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