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懲治走私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47歲
乙○○男52歲上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二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一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汪銘欽
法官李珮瑜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22日
書記官賴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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