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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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司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司字第163號
聲請人 徐貝瑋 即慶亞廣告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開聲請人為慶亞廣告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慶亞廣告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慶亞廣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冊。
三、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請載明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及住居所、就任日期)。
四、清算人就任後造具並蓋有公司印章及清算人印章之財產目錄。
五、清算人就任後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經送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
六、第五項所示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七、清算人就任後,三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廣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4年3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唐于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3月30日
書記官江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