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43號原告上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政傑 被告傑世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星 訴訟代理人 彭國能 律師複代理人 章修璇 律師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6月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5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16日
書記官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