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482號原告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高吉 代理人 李榮忠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世峯股份有限公司、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仟捌佰貳拾陸萬零陸佰伍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拾萬零柒佰柒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拾玖萬玖仟柒佰柒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4月15日
民事民五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4月15日
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