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易字第66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4月1日起延長2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竊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4年1月1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文玲中華民國9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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