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蔣易晏選任辯護人謝岳龍律師被告賴慶恭選任辯護人 李富湧 律師
主文蔣易晏、賴慶恭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拾月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被告蔣易晏、賴慶恭,前經本院受命法官於民國102年
1月18日訊問後,並依本案卷內證據,認被告2人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罪,其等均涉犯此等重罪,實有逃亡之虞,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均認有羈押之必要,並均自102年1月18日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復經本院於102年4月10日訊問被告2人後,認上開羈押原因均仍存在,並有繼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當庭宣示被告2人均應自102年4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又經本院於102年5月27日訊問被告
2人後,認本案主要證人已經交互詰問完畢,認被告2人已無禁止接見通信必要,當庭解除被告2人之接見通信之限制,復認被告2人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罪,其等均涉犯此等重罪,實有逃亡之虞,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2年
6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復經本院於102年8月12日訊問被告2人後,認上開羈押原因均仍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當庭宣示被告2人均應自102年8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查被告蔣易晏、賴慶恭經本院審理後,認被告2人均犯共同殺人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年6月、11年在案,茲上揭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2年10月4日訊問被告2人後,認被告2人所犯均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業經本院分別判處如上有期徒刑,被告2人涉犯此等重罪並遭判處重刑,實有逃亡之虞,若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其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2年10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景宜
法官毛彥程法官方鴻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