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66號上訴人即原告 江衍銘
江衍勗 江支綬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566號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提起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各核定為附表訴訟標的價額欄所示之金額,上訴人應各繳如附表第二審裁判費欄所示之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附表:
┌──┬─────┬──────┬──────┐│編號│上訴人姓名│訴訟標的價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新臺幣)│├──┼─────┼──────┼──────┤│1│江衍銘│29,483,652元│407,268元│├──┼─────┼──────┼──────┤│2│江衍勗│29,483,652元│407,268元│├──┼─────┼──────┼──────┤│3│江支綬│29,483,652元│407,268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書記官江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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