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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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字第273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聯利電子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如期補繳。
二、 黃清池 之繼承系統表。
三、有無熟悉相對人業務或保有相對人辦理清算所需資料之適當清算人選名冊可供推薦予本院。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志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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