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501號聲請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東明室內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相對人東明室內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4年11月8日府建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廢止;案外人環亞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7年11月3日經授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廢止,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代理人,並附其解散或廢止前及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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