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124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孟如 被上訴人即被告 劉旗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
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832,000元,應繳裁判費為58,5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書記官劉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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