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542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鍾明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9月21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盧彥如法官邱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書記官廖艷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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