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96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鈺君許阿吻之 .被上訴人即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上列當事人間因100年度重訴字第196號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佰柒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叁萬零陸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書記官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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