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更字第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姜姿維具保人姜郭惠珠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姜郭惠珠因被告姜姿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被告業獲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9001511號)。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固有明文,惟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乃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前提。經查:被告業於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五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年三月二十五日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各一紙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並非「現仍逃匿」,且具保人客觀上已無從促同被告到庭,其具保責任自應因此免除。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劉元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