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63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被告 蔣金堆
蔣宗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先位聲明第一、二項,雖有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及塗銷不動產移轉登記之別,惟應認訴訟利益同一(即依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應認買賣契約確屬不存在,方有塗銷不動產移轉登記之訴之利益),即應以該不動產之價值核定裁判費。其訴訟標的價額以本院依職權查詢附近房地之交易價格為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01,600元【計算式:52,800元/平方公尺×72平方公尺=3,801,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719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110元外,尚應補繳37,6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