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補字第190號
原 告 丙○○
乙○○
戊○○
丁○○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建暐精密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293,1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7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