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重更(四)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重更(四)字第二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即上訴人乙○○因殺人等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