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上重更(五)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重更(五)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重更(五)字第六七號
上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七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陳欣安法官江德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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