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投交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投交附民字第14號附民原告丙○○附民被告甲○○
55號附民被告致源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投交簡字第311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孫于淦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