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重更一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重更一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重更一字第3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昆霖 選任辯護人 凃榆政 律師(法扶律師)選任辯護人 謝文明 律師(法扶律師)選任辯護人 李宣毅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昆霖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執行羈押,嗣於108年9月10日第一次延長羈押,108年11月10日第二次延長羈押,109年1月10日第三次延長羈押,至109年3月9日延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起,第四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趙春碧法官康應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