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0號原告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被告 楊陳玉 (即 楊進旺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元,應予返還。
理由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依本院民國109年1月17日裁定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150元,惟本院前揭裁定有誤算之情事,經本院裁定更正應補繳之第一審裁判費金額為1,050元,是原告溢繳裁判費100元,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返還。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許懿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