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重訴字第4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昆霖 選任辯護人 謝文明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昆霖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柒年捌月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第173條第1項之放火現供人使用住宅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前者之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所犯後者之罪為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經原審判處死刑,並褫奪公權終身,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06年10月18日執行羈押,嗣於107年1月18日、107年3月18日再各延長羈押二月,後因於107年3月20日執行其另案所犯毀損罪之餘刑3月,於107年6月19日執行完畢後,由本院再執行羈押,迄至107年8月15日羈押期間即將屆至。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洪曉能
法官劉榮服法官楊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