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重更二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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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上重更二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重更二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昆霖 選任辯護人 謝文明 律師
李宣毅 律師 凃榆政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昆霖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年壹月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昆霖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9年6月3日執行羈押,至109年9月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嗣經本院於109年8月25日第1次延長羈押2月,至109年11月2日延長羈押期間亦即將屆滿;復經本院於109年10月21日第2次延長羈押2月,至110年1月2日再延長羈押期間又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上揭延長羈押被告之期間,即將屆滿,並於109年12月22日訊問被告後,認羈押被告之前揭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10年1月3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羅國鴻法官張智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