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982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全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正確姓名。(台端聲請狀記載債務人姓名為黃金鍇,其與申請書記載黃全鍇不符)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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