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易字第167號
97年度訴字第7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身分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97年4月14日下午16時45分,在本院刑事第3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炳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