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80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陸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書記官于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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