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東簡字第101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彭彥碩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53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彭彥碩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0條第7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彭彥碩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罪,本院製作之本案判決,係屬必須公示之文書,為避免被害人身分揭露,故依上開規定,對於告訴人A女之姓名及年籍資料等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以代號之方式遮隱。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及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
(二)被告先後多次為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恐嚇犯行,係於密接之時間內、基於同一犯意為之,侵害法益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是於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從而應成立接續犯,僅論以一罪。又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之跟蹤騷擾罪,係處罰行為人實行同法第3條第1項所稱之跟蹤騷擾行為,而所謂之跟蹤騷擾行為,依同法第3條第1項規定,又係以行為人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實行跟蹤騷擾行為為其要件,是本罪之成立,本身即具有集合犯之特性,則被告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時間、方式,持續對告訴人為跟蹤騷擾行為,均係基於單一目的,本質上具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徵,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犯而論以一罪。
(三)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及跟蹤騷擾罪,因所實行之行為有局部同一,為避免對於同一或局部重疊行為之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故應認成立想像競合犯,而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斷。
(四)爰審酌被告未能顧及尊重告訴人之意願,率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方式對告訴人持續恐嚇或騷擾,致告訴人心生畏懼影響日常生活,所為實屬不該。復考量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調解、亦未賠償告訴人(按:均非量刑加重因子),前有傷害前科,暨被告於警詢時自陳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服務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以被告責任為基礎,本於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本文、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
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
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趙雨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1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第1項所定最重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附件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5354號
被 告 彭彥碩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東縣○○市○○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彭彥碩與代號AW0000-K112177之成年女子(姓名年籍均詳卷,下稱A女)於民國107年間相識後,彭彥碩竟基於恐嚇及跟蹤騷擾之接續犯意,在臺東縣及臺北市轄區內,自111年8月11日始至112年10月28日止,陸續以暱稱「SuoYan」、「拉夫」、「perter 彭大 」、「櫸木家具」、「我就是要蓋太陽能…」及「 小桃 」,使用其手機內通訊軟體MESSENGER、iMessage及微信,發送文字及語音訊息予A女(詳如附表一、二);自112年4月10日始至112年4月13日止,以暱稱「彭彥碩」,使用其手機內通訊軟體LINE,發送文字訊息予A女之友人(使用LINE暱稱「Charlieˋˊ」,詳如附表三),請該名友人轉告A女,以上開方式對A女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並使A女心生畏懼,且生危害於生命、身體安全。嗣A女不勝其擾,提起告訴,始悉上情。
二、案經A女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彭彥碩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A女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文字訊息截圖各1份、iMessage暱稱「小桃」之使用者資料1份、被告所傳送之語音訊息光碟1張在卷可稽,足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及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等罪嫌。又被告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恐嚇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告訴人同一法益,各次行為同質性高,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故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又依跟蹤騷擾防治法規定,行為應有反覆性及持續性,而具有集合犯之性質,是被告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跟蹤騷擾行為,應評價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僅論以一罪。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恐嚇危害安全及違反跟蹤騷擾罪,請依想像競合之規定,從一重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檢 察 官 康舒涵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怡君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1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
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
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第1項所定最重本刑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之限制。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一:
編號
時間
行為
證據出處
1
民國111年8月11日12時24分許
以通訊軟體MESSENGER暱稱「SuoYan」傳送:「你還是決定不理我嗎?
拜託了啦..小小公主…走了一個小公主!來了一個小小公主我愛」文字訊息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5110號卷(下稱他5110卷)第13頁之文字訊息截圖
2
111年12月12日21時11分許
以通訊軟體MESSENGER暱稱「SuoYan」傳送:「我有傳訊給你你有收到嗎?可以好好跟你說一下話嗎?
沒有要騷擾你…」文字訊息
他5110卷第13頁之文字訊息截圖
3
111年12月間某日17時35分許
以通訊軟體MESSENGER暱稱「SuoYan」傳送:「昨晚你有直播嗎?你這又是哪一招…已讀不想回…再忙的話已擬打字的速度…有.沒有…只不過0.2秒吧」文字訊息
他5110卷第14頁之文字訊息截圖
4
111年12月間某日某時
以通訊軟體MESSENGER暱稱「SuoYan」傳送:「1..前幾天又關注你媽……我截圖給你是她又按我讚」文字訊息
他5110卷第16頁之文字訊息截圖
5
112年3月間某日某時
以通訊軟體MESSENGER暱稱「SuoYan」傳送:「我真的很待唸我們的那一段..你剛直播的那段」文字訊息
他5110卷第17頁之文字訊息截圖
6
111年8月至112年4月間某時
以通訊軟體微信暱稱「拉夫」發送:「我操機掰!幹你娘!你三小!臭屁嬰仔!你三小」、「你當作人家都小弟喔,我真的把你小妹妹看而亡啦,如果要玩你太簡單了啦」、「阿你老爸是欠你錢喔,欠你錢會還啦,哪有需要我花錢聽你說那些有的沒有的,操雞掰啦」、「你去死死被人幹啦」等語音訊息
他5110卷第19頁所附語音訊息光碟
7
112年8月22日某時
以通訊軟體iMessage暱稱「perter彭大」傳送:「我發誓..我現在光看你一張相片我就有反應了」文字訊息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299號卷(下稱他299卷)第91頁之文字訊息截圖
8
112年10月28日12時12分許
以通訊軟體iMessage暱稱「櫸木家具」傳送:「我為了達到我目地犧牲掉你剛好…我報仇3年不晚誰像你只會呼呼叫..雷聲大雨點小要一個人死不是你這樣玩的」文字訊息
他299卷第25頁之文字訊息截圖
9
112年11月1日某時
以通訊軟體iMessage暱稱「我就是要蓋太陽能…」傳送:「你還準備提告而我繼續燒」文字訊息
他299卷第79頁之文字訊息截圖
10
112年11月1日
以通訊軟體iMessage暱稱「我就是要蓋太陽能…」傳送:「一樣調調我明天繼續」文字訊息
他299卷第87頁之文字訊息截圖
附表二:
編號
時間
行為
證據出處
1
112年10月27日17時43分許
以通訊軟體iMessage暱稱「小桃」傳送:「X你妹的算你屌啦我對你的耐性也過了你真以為你是誰啊!你他媽的才垃圾小人你才像個瘋子」文字訊息
他299卷第41頁之文字訊息截圖
2
112年10月27日17時55分許
以通訊軟體iMessage暱稱「小桃」傳送:「…小垃圾你去78你的人。搞了這麼多事給我你還真的以為自己能變成大垃圾了嘛!…第一次看過自以為口氣這麼囂張的女人…算我鬼遮眼…真的滾」文字訊息
他299卷第43頁之文字訊息截圖
3
112年10月27日18時38分許
以通訊軟體iMessage暱稱「小桃」傳送:「…會騙人的女垃圾就是你這款的」文字訊息
他299卷第45頁之文字訊息截圖
4
112年10月27日18時47分許
以通訊軟體iMessage暱稱「小桃」傳送:「… 消雜某 …去哄人@啦…恨死¥」文字訊息
他299卷第45頁之文字訊息截圖
5
112年10月27日20時1分許
以通訊軟體iMessage暱稱「小桃」傳送:「幹破你的78 無毛 等你廢話一堆」、「你愛怎樣就怎樣,讓我看你的78能打多開文字訊息」等文字訊息。
他299卷第47頁之文字訊息截圖
6
112年10月27日20時15分許
以通訊軟體iMessage暱稱「小桃」傳送:「笑死我需要你來救…你到底什麼破女人破格渣某?…我大便什麼顏色你要不要來香一下..什麼都家人.. 小破麻 你沒家人是你自己天生賤格..?我家人更想看你和何的破麻???來..來…吃清飯等你..10點我在你家樓下買瓶你的贏水看戲…但你是個女生再加上你的臭嘴巴好像又我再恐嚇你了..拜託你這臭嘴清醒點別認為你是ㄓ母老虎…其實根本就破病貓」、「破你媽78你自己去找」、「騷擾?都你自己在用塑膠懶覺關我什麼事?」、「破你媽的又扯」、「臭你的78」、「「你啊可憐當個主播受名整個抖音安毒 拉拉 」、「來弄囉歡迎我不會告你我說在前盡你的奶力來」、「臭你媽我臭你?你最好要少吃了啦安毒拉拉」、「…通訊最好別刪了剩這不然你真的會像母狗遇事就會躲」、「人編的不是我笑死你 小三 含懶你的資格都沒有」、「笑死四處發內褲照給人看的變態母狗」、「你就是四處發內褲給人看的母狗阿不是嗎?」、「你發的內褲真有夠醜..我來發視頻問問抖音人是不是真有夠醜」、「笑死人得到你要花錢我發錢..是當時鬼遮眼你字好好打通通來當視頻內容」、「你跟 天峰 一樣沒牙沒毛就耍嘴皮變態垃圾廢物小人母狗?」、「…你真的很破破到我醒了別在嘴巴勒索我了求你的香蕉芭樂別硬了」、「嚇你?你就只有那挎嘴挎78…噴水噴的多..你到底有什麼格我要嚇你..我想沒有..嚇母狗還會ㄞㄞ叫嚇你..你的叫聲真難聽內」、「…旁邊沒人?別強人幫你嗎??喔對了..原來都是母狗搖搖屁股就來欣賞你的人」、「..各位抖音人我彭彥碩真的鬼遮眼看錯安毒吃小拉拉褲」等文字訊息
他299卷第47-67頁之文字訊息截圖
7
112年10月27日21時2分許
以通訊軟體iMessage暱稱「小桃」傳送:「..幹你妹的你身邊的人講的你怎不說操不分事理我可以講別人還不能講吧!!…頭腦真的吃壞了安毒難怪人都叫你安毒拉拉褲你改名安毒吃很大頭腦路了的拉78褲好了啦」文字訊息
他299卷第69頁之文字訊息截圖
8
112年10月27日21時7分許
以通訊軟體iMessage暱稱「小桃」傳送:「原本封鎖你了你還要傳這來叫囂真是垃圾叫囂拉拉78人餒你??…拜託洨射在肚子上擦一擦再上就好了別追殺了」文字訊息
他299卷第69頁之文字訊息截圖
9
112年10月27日21時13分許
以通訊軟體iMessage暱稱「小桃」傳送:「..你那鳥樣自己4面騙8人騎幹是我說的我就認不是我說的你發個訊息你說什麼就什麼喔?幹破你妹的說謊話胡扯你最行」文字訊息
他299卷第71頁之文字訊息截圖
10
112年10月27日21時18分許
以通訊軟體iMessage暱稱「小桃」傳送:「誒誒你不會怕了吧已讀不回怎樣?等你扣78爽完再回我我開車」文字訊息
他299卷第71頁之文字訊息截圖
11
112年10月27日21時31分許
以通訊軟體iMessage暱稱「小桃」傳送:「35歲了老女人了別玩人家20幾歲的手法?笑死其他哥哥..還想勾引人家…不笑你是尊重你但你真的太爛了我就是鱉不住了嘴巴你再臭一點喔要拿又要說人壞話的就是你正背骨破78女」文字訊息
他299卷第73頁之文字訊息截圖
12
112年10月27日21時31分許
以通訊軟體iMessage暱稱「小桃」傳送:「現在不回應又哪招?…對了燒烤加點安毒粉很香你可多吃點?沒錢我有要加時敲我一下我連洨都幫你加幹」文字訊息
他299卷第75頁之文字訊息截圖
13
112年10月27日21時39分許
以通訊軟體iMessage暱稱「小桃」傳送:「你要不要看被人反綁..紅紅的一騙視頻我發給你..叫囂不是我的手段?…笑歪我了四處騷的手法加減用就好了別再跟人耍什麼女姐頭了…垃圾人」、「垃圾中的垃圾?不敢回嗎?」、「你爸打手槍等你」等文字訊息
他299卷第75頁之文字訊息截圖
14
112年10月28日18時25分許,
以通訊軟體iMessage暱稱「小桃」傳送:「…你怎不想是你自己身邊想追你要挑撥我跟你的人幹的馬的被孤兒搞過一次還是頭腦這麼的笨笨的可以
..別躺在床上自嗨啦你我會笑死」文字訊息
他299卷第77頁之文字訊息截圖
附表三:
編號
時間
行為
證據出處
1
112年4月10日6時6分許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彭彥碩」傳送:「我把她當小女孩從頭到尾就這心態沒想過惡搞她她經不起我搞的告訴她」文字訊息
他5110卷第28頁之文字訊息截圖
2
112年4月12日22時22分許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彭彥碩」傳送:「你不懂 宏彰 是挺可妹的嗎?不然拉拉的私訊人家干嘛怎她po出來..洗臉她。我不說了不信我隨便你別人玩完拉拉換我玩聽好了」文字訊息
他5110卷第33頁之文字訊息截圖
3
112年4月12日22時30分許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彭彥碩」傳送:「拉拉不惜情的人..我管她怎死我不玩她對她不錯了..」、「咬她也剛好她怎對人」等文字訊息
他5110卷第33頁之文字訊息截圖
4
112年4月12日22時34分許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彭彥碩」傳送:「要洗臉拉拉超抖就下了啦」等文字訊息
他5110卷第34頁之文字訊息截圖
5
112年4月12日22時39分許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彭彥碩」傳送:「我就是要當雙面人氣死拉拉又如何..但前提還不用我出面人就要擺拉拉一道了啦」文字訊息
他5110卷第34頁之文字訊息截圖
6
112年4月12日22時43分許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彭彥碩」傳送:「玩她是我剛剛說的因為你還在以為我在燒」文字訊息
他5110卷第34頁之文字訊息截圖
7
112年4月12日23時29分許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彭彥碩」傳送:「要不要再多說多說只會繼續傷到她啦我是不怕喔」文字訊息
他5110卷第35頁之文字訊息截圖
8
112年4月13日3時13分許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彭彥碩」傳送:「不管你有沒有封鎖我..假好心提醒你人家準備開副本了記得我3公分盈碩能源 彭酸民 ..這些我都還沒算我會等人算完我再算保護好你的女主人吧......卡堅強卡笑叻」文字訊息
他5110卷第36頁之文字訊息截圖
9
112年4月13日4時8分許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彭彥碩」傳送:「想想你不用解釋打完 安琪 再說先打先贏 要說再慢慢說先攻安琪你的事不是事」文字訊息
他5110卷第37頁之文字訊息截圖
10
112年4月13日4分11分許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彭彥碩」傳送:「我也給你覆習一下...是我都離開了..還要受意別人打我公司.身高留我頭像電話..再人生攻擊..3公分..然後有事沒事就想到我搞鬼......現在我就跟你說我會搞但等人搞完 前後都有因果的」文字訊息
他5110卷第37頁之文字訊息截圖
11
112年4月13日4時15分許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彭彥碩」傳送:「冤有頭債有主...我並不想打小人冒人名..我只打頭授意人..跟不惜情人..(她可主止一切風坡平息的)但她總要再一旁笑..這就是她的傻」文字訊息
他5110卷第37頁之文字訊息截圖
12
112年4月13日4時29分許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彭彥碩」傳送:「干我屁事誰要給你知道是給抖音的人知道我的搞鬼還沒開始開始給她難看會先通知你這護花大將的」文字訊息
他5110卷第37頁之文字訊息截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