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83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28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潘宜珍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李姿儀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債務人李姿儀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二、提出狀附LINE對話紀錄之對話對象為李姿儀之釋明文件。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