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11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114號

債權人 郭芯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銘村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114年3月4日提出之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內未見113年8月24日有以無卡轉帳方式轉帳新台幣7,5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請提出相關匯款證明文件到院。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

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