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114號
債權人 郭芯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銘村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114年3月4日提出之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內未見113年8月24日有以無卡轉帳方式轉帳新台幣7,5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請提出相關匯款證明文件到院。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
司法事務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114號
債權人 郭芯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銘村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114年3月4日提出之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內未見113年8月24日有以無卡轉帳方式轉帳新台幣7,5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請提出相關匯款證明文件到院。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