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82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82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高政鴻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本案門號0000000000之前約專案補償款新臺幣2,074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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