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92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92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萬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群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蔡賢間 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與債務人間委任契約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