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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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07號原告帝思視覺廣告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庭宏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高進營造有限公司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36,3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