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77號原告 張杏儒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于芸張郁玉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999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0,49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佳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書記官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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