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67號原告 吳敏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鎂塔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捌萬捌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