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877號上訴人即被告磬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成君 被告 汪建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100年重訴字第877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壹仟叁佰捌拾萬肆仟捌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拾萬零貳佰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書記官謝盈敏附表:
一、上訴人汪建源之債權為優先債權,上訴人汪建源獲分配金額如本院100年司執字第108613號民國101年4月11日製作之分配表所示,可受償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460,248元。
二、上訴人汪建源之債權列為普通債權後,上訴人汪建源獲分配金額經試算後可受償19,655,406元。
三、訴訟標的價額為13,804,842元(計算式:33,460,248元-19,655,406元=13,804,8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