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智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智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撤銷授權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智字第32號上訴人即原告 鄭甘美 訴訟代理人 劉仲希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日常皮飾開發有限公司等因請求撤銷授權書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壹拾肆萬壹仟柒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叁仟肆佰貳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俊龍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書記官李婉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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