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48號上訴人即被告 洪篤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胡幼圃 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2,9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書記官湯郁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