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聲字第1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聲字第1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62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於98年7月31日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坦承起訴書所載販賣、轉讓第三級毒品犯行,並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被告外婆、阿姨均罹患精神分裂症,端賴被告照料安慰,其生活費、醫療、看護費用均仰賴被告 張羅 ,為此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本院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上訴後尚在審理中,顯見犯罪嫌重大,且所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本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至所指外婆、阿姨均罹患精神分裂症,端賴被告照料安慰等情,尚非適法之具保停押理由,是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飛宗
法官蔡廣昇法官黃憲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書記官戴志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