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17號聲請人台灣稻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95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淑珍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書記官林慶生附表:
┌────────┬────────┬──────┬─────┬─────┐│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台灣稻農有限公司│宜蘭縣員山鄉農會│98年7月16日│19,000元│FA0000000││法定代理人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