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238號原告 蔡鴻郅 上列原告與被告 阮氏鈺梅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狀上被告阮氏鈺梅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因原告已於起訴狀中主張被告行方不明店或離臺)
二、起訴狀之英譯本,因被告為外籍人士,一律以英文譯本告知起訴內容。
三、原告與被告結婚資料或經認證之文書。(倘被告有於本國設籍,亦應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家事庭法官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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