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74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74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749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徐明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叁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一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徐明泰(原名: 徐龍男 )於民國100年5月5日向聲請人訂借國軍理財貸款乙筆,額度為新臺幣16萬正,並簽訂同額借據乙份交聲請人收執。詎債務人並未依約履償,尚結欠如請求事項所述之本金、利息暨違約金,以上借款屢經聲請人催討,仍未獲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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